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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被坑了?风险自负!多方法院裁定:比特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imtoken钱包安卓安装教程 2023-01-17 10:18:48

作者丨朱英子

编辑丨周鹏峰

图片来源丨Photoworm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东城区法院先后披露管辖审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判决高度一致,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负风险。

以上案例并非孤例。

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网上判决书发现,多家法院已裁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甚至有部分案件无法证明交易的存在。事实导致索赔被驳回的情况。

“挖矿”被坑?风险自担!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北京两院裁定合同无效

12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官方透露: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了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收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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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比特币买卖判决案例,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在“挖矿”活动的同时,对涉案“矿”等当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清理。

本案具体情况为:

2019年5月,丰府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府九鑫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和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工”),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支付增值服务收入,傅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岩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中岩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螺乡和沙湾乡的“矿井”正在作业中。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不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公司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其占用的服务器损失。服务到期后的微存储空间。

最终朝阳法院裁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在上述案件曝光后,多家媒体也报道称,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就一起比特币“挖矿”佣金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

具体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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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秦聚公司、云尔公司、昆来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云计算》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协议。

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尔公司将以保留所有权交易的形式向昆丽公司购买专业计算服务器(即“矿工”),昆丽公司将授权秦聚公司委托云尔公司代其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还清“矿机”货款之前,“矿机”收入将由秦聚公司收取。韵尔公司应及时维修,并赔偿琴居公司的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矿工”先后在云南昭通、内蒙古鄂尔多斯(600295))“矿场”作业,“矿工”现身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给琴居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造成的33.01424886比特币损失,折算后为530万元。

最终,东城法院也裁定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双方的行为后果将如何确定?对此,两地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表示“后果自负”。

“挖矿”被坑?风险自担!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到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由人民政府取得的财产因行为人造成的,应当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财产。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与以前的合同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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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用专用“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

这种“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工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被对公众不利。

同时,丰富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代表“挖矿”与比特币交易签订合同,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相关部门明确禁止与比特币相关交易。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协议无效,因此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比特币不具备与中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风险等多重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投机风险。”该案主审法官朝阳李增辉提醒说,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货币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比特币买卖判决案例,谨防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

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合同无效的原因也是违反公序良俗。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消耗。 ,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

对于合同无效后损失的自担责任问题,东城区法院法官冯宁表示,就行为性质而言,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具有相同的性质。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相关投资风险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冯宁认为,从责任负担来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产生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由于投资者无视监管要求,任由风险发生,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因此相关损失和后果也应由各方承担。

“挖矿”被坑?风险自担!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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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虚拟货币交易案件的类似判断

北京地方法院的上述判决思路也出现在我国各地法院。 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网上查阅判决书发现,多家法院已经裁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甚至有诉讼因无力履行而被驳回。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条件。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为例。 2017年底,退休职工马某(原告)由被告人彭某介绍,想在MFC平台投资理财。由于不知道怎么办,他委托彭先生办理了理财账户及相关理财事宜。

因此,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马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彭某支付了约24.6万元,彭在此期间支付了约24.6万元。利用马云的基本信息,他在平台上注册了三个账号。但是,彭在收到24.6万元的转账后,并没有直接将钱转到马某注册的账户。 ,但将他MFC平台账户中的等值积分转入马账户。

2019年4月,马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彭在未盈利后将转出的款项全部归还。两人终于上了法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令彭返还马某的全部投资本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认为彭川存在无偿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指出,案由为民间金融委托合同纠纷,“MFC”平台为境外平台,但不受中国金融证券等法规的监管。组织经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后开始营业。会员通过易货点交易虚拟货币获利,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奖励结算的依据。

法院表示,根据双方提交的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答复材料以及新闻报刊发布的信息,可以认定MFC理财属于非法传销项目。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马与彭之间的民间委托投资理财因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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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受托理财的过错程度,裁定马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彭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彭应承担马某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马某承担。

2021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自然人原告与北京新富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使用其账户在“imToken”APP(网络虚拟钱包)上的钱包地址,在APP上支付Paypal的钱包地址(互联网区块链收币) 地址,应该是一个海外互联网地址)汇出预先约定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数量以购买Paypal发行的SIP代币。在“支付钱包”APP上注册一个账户,您将在您的账户中收到购买的SIP代币。

自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原告试图将SIP代币套现,但Paypal没有退还。钱,然后上诉。

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截图、转账记录、返还代币记录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与新福宝之间存在代币交易的事实。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此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104民初6149号)判决中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履行合同。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公民投资和交易 BRC 币(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东西,属于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交易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即使合同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当地法院也要承担损失赔偿的比例。还是不一样。

例如,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在(2021)浙1003民初2034号)判决中认为,根据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控工作的意见》, 《2017年《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涉案标的USDT货币为虚拟货币之一,非中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且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流通交易的标的物,原、被告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为无效合同。

最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合同无效。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原告应该知道投资虚拟货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仍委托被告进行投资。是自己有过错,其要求赔偿利息等损失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刘翔,实习生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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